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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贞操观形成以后娶妻就颇重视女性的贞操而且随着贞操观的强化

2022-10-11 12:13:02 发布 浏览 987 次

自从贞操观形成以后,娶妻就颇重视女性的贞操,而且随着贞操观的强化而益愈苛求。纳妾则不同,买人之妾和赎娟为妾,就最能表明这种区别。

这一切区别表明,婚姻的缔结,是婚姻双方为了共同利益的一种结盟,所以必须双方家长包办,必须举行郑重的婚姻“六礼”,必须追求婚姻的牢固性,必须确保妻子的地位高于众妾。婚姻既然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愿,也就无法保证夫妻关系的谐调美满,也难保证必然生育嫡子,于是,丈夫就会根据自己的意愿纳妾作为补偿。但是,这又必然地陷于自相矛盾的恶性循环之中:作为婚姻当事人的男方的意愿越是被排除,越是要以纳妾进行补偿;越是进行补偿,又越会增加嫡庶之间的矛盾,因而又越是要强调妻妾之别。

.妻与妾的地位不许变换颠倒

公元前年,齐桓公与十多个诸侯在葵丘订立了一份盟约,其中有一条是“毋以妾为妻”。妻与妾的地位之别,竟然升格为“国际”公认的准则,可见当时的统治者把这个问题看得多么重要。的确,春秋时代一些以妾为妻的国君和卿大夫,曾由于家庭的激烈斗争而导致政乱国亡,并殃及四邻。但在这个时期,人们对于以妾为妻的行为,还只是讥刺、抨击,“家”外人感到自己的利益受到威胁时也会出兵干涉,却不见对以妾为妻者绳之以法的记载,因此基本上还是“礼”的范畴问题。进人封建时代以后,对以妾为妻者就开始礼、法并用,不但会被当作违礼行为受人们轻贱,还会受到法律惩处。西汉时的孔乡侯傅晏,是哀帝皇后的父亲,因为“乱妻妾位”,以妾为妻,被削去爵位,全家都流放到合浦。傅晏被削爵的真正原因,虽然是王莽为了排除异己,专揽朝政,但能把“乱妻妾位”当作重大罪名摆到桌面上来,却说明当时把妻妾有别看得很重。

妻与妾尊卑有序西晋建国之初,鉴于三国战乱,家庭离散,妻妾颠倒,以庶为嫡的现象多有发生,由此引起家庭和宗族内乱的事件也不断爆发,晋武帝特地在泰始五年颁布诏令:“嫡庶之别,所以辨上下、明贵贱。而近世以来,多由内宠。自今以后,皆不得登用妾媵以为嫡正。”

颜之推的《颜氏家训》在论及南北朝的不同风俗时提到:江南士族,“丧室之后,多以妾媵终家事”,“限以大分,故稀斗阎之耻”。北方士族“鄙于侧出,不预人流,是以必须重娶,至于三四”,“身没之后,辞讼盈公门”。这种风俗之异,本质却都是妻妾不能颠倒,只是解决办法不同。南朝一娶而止,妻死由妾管理家务,但有“大分”之限,妾只是妾,没有前后妻所生子女的矛盾。北朝的三娶四娶,虽防止了妻妾颠倒,却引来前后嫡子及其各自外家的矛盾,特别是后母与前妻之子的矛盾,这种矛盾比嫡庶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所以颜之推这里是劝人慎于再娶,而非主张嫡庶不分。

自唐以来的历代法律,都有处罚妻妾颠倒的法令。唐宋律都规定,“以妻为妾、以婢为妾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之女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若婢有子经放为良者,听为妾。”这就是说,在妻妾颠倒中,以妻为妾,比以妾为妻的处罚更重。低贱的女婢之女,只有得到良人身份,才能做妾。元代则规定,“诸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笞四十七,离之。”明律和清律都有处罚“妻妾失序”的专门条款,“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对以妻为妾的处罚,比对以妾为妻的处罚要重,正是妻贵妾贱的一种表现。

在实际生活中,尤其明清时期,妻死以后,把妾“扶正”为继室者也很常见。但是不能自动替补,而需经宗族及妻的娘家认可,被扶正者一般还应是出身良家的,把由婢、娼出身的妾“扶正”,很难为宗族接受。妾如果被“扶正”,就要承认元配妻子娘家与自己的母女关系,在礼仪上以他们为主。《儒林外史》第五回写严监生在妻子病危之时,把生了儿子的妾赵氏扶为正室,就生动地反映了这种礼俗。赵氏先尽心照顾病重的严妻,并表示愿意代死,严妻很感动,首先同意死后让赵氏扶正。严监生又送上银子,得到两位妻舅支持。然后,又遍请家族诸亲六眷赴宴,并拿出病危妻子让赵氏扶正的遗嘱,有两个妻舅在上面画押,严监生才和扶正的赵氏拜天地,拜祖宗,赵氏才算正式被扶正。

.日常生活中的妻礼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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